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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解读:过劳死法律保障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4-09-28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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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解读:“过劳死”的法律保障


  引语:在为考生进行实际辅导时,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chinagwy.org/)的老师发现,考生在作答申论时往往很难理解给定资料的意思,以致无法从给定资料中概括分析出作答要点。这是对社会热点缺乏了解,不会梳理资料逻辑和分析资料内容的表现。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了最后的冲刺期,在这一阶段,考生对于申论的复习,必须由学习各类作答方法转移到对申论热点问题的强化认知。对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推出此热点问题解读系列,选取申论考试的热点话题和相关资料,着重梳理资料的语言逻辑,从中概括出资料的内容要点,以帮助考生进一步提升从资料中总结作答要点的能力。


  资料1:


  今年以来,关于“过劳死”的报道频现报端:2013年6月17日,安徽小伙李哲高温下加班12小时死亡,生前多次预言自己会“累死”;5月15日,福州某知名IT公司一位年轻员工因过劳引发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此前的5月13日,北京一位年仅24岁的广告人猝死在工作岗位上,据报道,去世前,他已连续加班一个月,每天23点以后下班。近年来,长时间加班和劳动强度大不仅威胁着在生产一线上劳作的普通职工,还呈现出逐渐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


  ◆引出话题:劳动者长时间加班和劳动强度大,“过劳死”现象屡有发生,危及生命安全。


  资料2:


  “目前很多青年是独生子女。不少年轻人结婚后,不仅要建设好自己的小家,还要同时赡养双方四位老人。加之物价不断上涨,很多年轻人经济压力很大,所以他们不得不自我施压,期待拼命工作提高自身能力,以免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南开大学教授齐善鸿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不够完善。年轻人对养老、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等问题缺乏稳定感,多数期望趁年轻将未来收益在当前实现,而代价就是大量透支身心健康。”齐善鸿说。


  “现在企业的用工成本高、利润薄,不少处在原始积累期,企业对员工的劳动强度就会要求很高,劳动者的休息权往往受到侵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说,“如果行业的发展是靠透支员工生命来换取,这不仅是个人悲剧,也是行业与社会的悲剧。”


  ◆导致“过劳死”的原因:(1)社会竞争激烈,经济压力大,劳动者不得不忍受加班;(2)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劳动者对养老、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等问题缺乏稳定感;(3)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量,对员工的劳动强度要求很高,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


  资料3:


  近年来,“过劳死”这个名词,在中国社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但多数人都觉得“过劳死”与自己的距离很远。一系列“过劳死”事件的发生,不断为中国年轻群体的健康状况敲响了警钟。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员工“过劳死”往往面临维权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其中主要原因是“过劳死”仅为一个俗称,这个说法既没有医学上的明确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清晰界定。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于静研究员认为,在医学上并没有一种直接称“过劳”的病症,“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而对身体造成损伤的慢性过程。因每个人的个体差异,疲劳积蓄度会以各种可能的症状作为其表现形式,难以用一个标准化的、非跟踪性的指标来诊断测定。“如何证明这种积累的过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体质、遗传、其他隐性病因等因素而引起的,以此来确定劳动者的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着唯一性的因果关系,有很大的争议。”于静说。


  ◆存在的问题:“过劳死”缺乏医学上的明确定义,难以确定劳动者的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存在着唯一性的因果关系,这大大增加了维权难度。


  同时,中国法律对“过劳死”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和伤害,依法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和职业病两种,均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本刊记者说。“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并未有明确规定,‘过劳死’也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杜立元说,“虽然《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限制,但对高强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责任问题却未有规定。”


  据杜立元介绍,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的情况,但对于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却并不适用。


  ◆存在的问题:“过劳死”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劳动者权益难以获得法律保障。一方面,“过劳死”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中;另一方面,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不适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这都导致维权难度大,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资料4: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应在医学框架内增加对“过劳死”的界定,同时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给“过劳死”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


  “尽快推动‘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在齐善鸿看来,“只有在医学上先明确定义‘过劳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对此予以进一步的刚性规范。”“由于‘过劳死’的认定需要很强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保证准确性,有关部门应对‘过劳死’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出医学认定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齐善鸿说。


  ◆解决措施:对“过劳死”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明确界定“过劳死”的概念,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医学认定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从而为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在医学上对‘过劳死’作出明确定义的同时,应对《劳动法》进行完善,从制度完善、保障机制、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有专家认为,“尤其需要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并明确企业安排加班不当致员工‘过劳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措施:完善《劳动法》,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从制度完善、保障机制、社会监督等方面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明确企业安排加班不当导致员工“过劳死”的法律责任。


  杜立元认为,构成“过劳死”应包括以下一些必要因素:(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超出法律规定;(2)长时间加班系企业强制安排,或企业安排过大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被自愿加班”;(3)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长的工作时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立法建议:构成“过劳死”的3个必要因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少祥副研究员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具体标准上,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这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动者权利“渐进式改善”的一个可靠路径。


  ◆立法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并可将劳动者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个月的加班时长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资料5:


  据了解,“过劳死”的说法,最早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日本。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也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据专家介绍,在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采取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事前防御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日本实行事后救济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中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近年来,日本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同时日本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获得的启示:采取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其中,事前防御包括:(1)要求公司制定弹性工作制度,以给员工减压;(2)制定专门法规,要求公司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事后救济包括:(1)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过劳死”的工伤保险待遇;(2)完善“过劳死”的认定标准,以便掌握“疲劳积蓄度”;(3)明确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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