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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公基法律常识之民法(55):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9-21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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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2.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二)延长(★)


  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2.延长的条件: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 由;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④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例甲对乙的债权于2009年4月1日到期。2010年8月1日,甲被不明身份的人打成植物人(一直不能确定监护人),一年后,甲苏醒,并瞬即奇迹般康复。问:甲至迟于何日之前对乙主张债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假设乙提出时效抗辩)?①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2009年4月2日开始计算,2011年4月1日届满。②2010年8月1日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未确定监护人),无力主张债权,但诉讼时效期间还剩8个月,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③至2010 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仅余6个月,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④2011年8月1日,甲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中止事由消除,应继续计算剩佘的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2011年8月2日开始计算6个月,即于2012年2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⑤综上,甲须于2012年2月1日之前起诉,方可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典型真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2年·卷三·5题一C)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放弃先诉抗辨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答案解析]①A选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仅适用于真正的连带债务,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如连带责任保证)并不适用。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100万元的债权,行使抵押权清偿了 80万元,就属于“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保证中,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两类抗辩:第一类,保证人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二类,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辨。若保证人不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对保证人的追楼权可能产生影响。但是,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辨的,一般而言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不产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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