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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刑法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9-16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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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正当防卫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该侵害具有破坏性和紧迫性,不采取措施将会遭到重大损失;(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不能针对第三人;(4)正当防卫人应该有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5)正当防卫应当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谓“重大损害”,通常是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防卫过当,指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紧急避险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犯罪行为。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  故意犯罪的分类与区分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1)从性质看两者,都属于犯罪故意;(2)从意识因素看,两者都对行为的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情况有认识,并且达到了明知的程度;(3)从意志因素看,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1)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3)从两者的判断上看,认定间接故意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直接故意不需要;(4)从这两者发生的情况来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之中,具有直接追求的特点.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的特点。(5)直接故意中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而间接故意中不存在。(6)直接故意的犯罪可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而间接故意不存在。(7)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更加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比间接故意的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要重。


  第四节  过失犯罪的分类与区分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标准时,应当首先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确定,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智力状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但是,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是否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人们承担的认识义务会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注意综合分析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正确认识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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