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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1):代理的概念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8-31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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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


  特征。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代理人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称为第三人(相对人)。


  功能。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

 


  离婚不得代理有一个例外。《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分类标准

代理的类型

法条依据

 

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代理权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

《民法通则》第64

法定代理——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

《民法通则》第64

指定代理——代理权由法院等有权机关指定产生

《民法通则》第64

 

是否显名

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

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本人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02403

 

代理人由谁选任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

 

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8条;《民通意见》第80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第63

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8

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

行使一个代理权的人数

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划分的标准并不是代理人人数的多寡,而是享有代理权的人数的多寡。在共同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权由数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代理人同意,擅自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非经本人或者其他数个代理人的追认,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实施该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79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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