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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9-17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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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组通〔2015〕5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江苏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5年1月14日


  江苏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省级机关面向下级机关选拔科级以下公务员,主要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选拔方式,注重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省级机关公开遴选一般面向省内进行,市级机关一般在辖区范围内进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遴选范围。


  第六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八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明确职位职责规范,确定职位类别,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开遴选方案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下,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公开遴选机关可组织实施公开遴选工作。


  第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公开遴选机关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或审核同意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报考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面试前对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公开遴选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必要时,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公开遴选机关可以增加专业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职位适应能力。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公开遴选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面试考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选派,每一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7名考官,公开遴选机关的考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般应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确定考官分组及考生面试顺序。


  第十九条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有专业能力测试的,各项成绩所占比例应在公告中明确。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方式。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与公开遴选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为2:1。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综合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得对列入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突击提拔。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察结果,经公开遴选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提出拟遴选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


  第六章 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体检合格的拟遴选人员,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及发布公告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市和省级机关各单位在办理转任手续前,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对拟遴选对象实行试用期制。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公告明确的职务层次对遴选人员予以任职。遴选人员职务层次未变化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从事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面试考官管理规定,说情打招呼的;


  (五)违反考察纪律的;


  (六)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办法(试行)》(苏组通〔201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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